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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九种内容

        今后,消费者如果发现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“无效退款”、“无毒副作用”等词语时,可向我市工商等部门举报,识别是否为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。近日,国家工商总局等三部门发布新的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,将于5月20日起施行,标准规定了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出现的情况。

  据了解,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由国家工商总局、卫生部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,根据新标准,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9种情形的内容,其中包括无法证实科学性的“研究发现”、“实验数据证明”;违反科学规律的包治百病;声称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;明示、暗示使用后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需要,帮助改善提高成绩;含“无毒副作用”、“无效退款”、“无依赖”承诺性用语;含“最新技术”、“填补国内空白”等绝对化、排他性的用语。同时,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宣传“家庭必备”、处于“热销”、“抢购”、“试用”内容。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,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内容,并禁止在电视台、广播7时至22时发布。
  新标准同时要求,此类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、节目、栏目上发布,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,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。
  工商部门指出,违反标准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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